男子去世房子留表弟 老母争继承权 |
分类:从业心得 时间:(2014-12-04 15:19) 点击:511 |
男子去世房子留表弟 老母争继承权 2008年,家住内江市东兴区大千路的王某因病去世,留下了一套78平方米的安置房,膝下无子女。他今年84岁的母亲吴某得知,这套房子已经遗嘱公证,将继承权给了王某的表弟朱天兵。 吴某告法庭,要求依法继承该房屋。日前,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。 父亲去世母亲改嫁 男子由表弟照顾 王某出生于1954年10月。1961年,其父亲去世,次年,母亲吴某改嫁。王某5岁时,因病导致智力受损,从1977年起,吴某便将王某交由朱天兵一家照看、治病。王某留下的房屋是一套安置还房。房屋拆迁时,需向国家缴纳还房金额近4万元,这笔钱由朱天兵出资垫付。 病重离世留遗嘱 房屋指定给表弟 2008年8月,王某病重,向四川省内江市甜城公证处申办《遗嘱公证》。遗嘱中记录,在清楚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的前提下,王某立下遗嘱:因膝下无子,平时受到表弟朱某及家人的照料,重病期间的医疗花费,以及过世之后的费用由朱某承担,故受益人为朱某,并由其一人继承,其他人不得继承。但公证时,王某回避了生母还在世的事实。 6万元份额归生母 保留遗嘱平争议 经多方查证,内江市东兴区法院认为,死者王某的生母应属死者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之一,可王某的遗嘱已授甜城公证处公证。从公证机关提供的视听资料,以及公证谈话记录和证人证言分析,可以认定王某所立遗嘱属个人真实意愿,应予承认和保护。 同时,由于王某在办理遗嘱公证时,没有如实说明其生母还健在的事实,公证机关也未进一步核实。考虑到吴某已84岁高龄,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。经审理,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判决该房屋应由朱某继承,由朱天兵向吴某支付遗产份额6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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